《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于2022年初落地,現已生效逾半年。RCEP為我國出口的地區結構和產品競爭力帶來怎樣的影響?會利好哪些出口相關產業鏈?給我國出口帶來更多的是“創造”效應還是“替代”效應?應如何運用RCEP提升出口“創造”效應,實現外貿的穩量提質?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將展開分析和討論。
一、RCEP落地對我國出口產生哪些影響?
1.出口地區的結構性影響
RCEP落地維持了我國對成員國出口的良好增長勢頭。2022年1至6月,我國與RCEP貿易伙伴進出口規模合計約9393億美元,約占我國貿易總額的32%。1至6月,我國對RCEP成員國的出口規模約4685億美元,同比增速為14.7%,高于過去20年我國對RCEP成員國出口12.4%的年均增速。
從出口結構看,除了越南和日本,RCEP主要成員國對我國出口拉動顯著。1至6月,我國出口至RCEP主要成員國占比提升,非RCEP成員國的出口份額被RCEP伙伴國擠占了1.11個百分點。今年我國對多數RCEP伙伴國的出口份額都有所增長。其中出口份額小幅增長的有韓國、澳大利亞、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泰國、印尼、緬甸等RCEP其他成員國;出口份額持平的有新西蘭;出口份額下滑的有日本和越南。日本出口占比下滑主要與5月末以來日元大幅貶值削弱其進口能力有關。對越南出口份額走弱,可能的原因有兩點:一是越南與我國在機械制造和紡織服裝產業中有一定競爭性,越南對我國這兩類產品的關稅優惠并非是一次到位的,如出口至越南的通信設備產品的關稅目前仍高于其他成員國;二是基于區域性價值鏈的專業化分工體系,越南對我國的進口集中在機電產品的上游產品。今年越南將重點放在終端生產環節以滿足海外需求,對來自我國的產能擴張和固定投資的需求存在滯后性。
我國對日本和韓國出口從RCEP中受益。今年以來,我國出口至日本和韓國的絕對金額處于高位,對日本和韓國的出口占對東盟出口總額約65%,雖然對日本出口占比相比去年有所下降,但出口至日本和韓國的平均同比增速保持在4.4%和17.5%的水平。RCEP生效帶來的一個重要契機是中國與日本之間首次建立自由貿易關系,日本對我國88%的貨物實施零關稅。這也是中國、日本和韓國首次達成共同的自貿協定,有助于東北亞經貿一體化。
2.出口產品的結構性影響
RCEP對我國出口產品結構的影響方面,須關注三個問題:我國產品對成員國是否有出口優勢;出口優勢產品是否享受進口國關稅紅利;出口優勢產品是否受到其他成員國的競爭替代。
自身不具備出口優勢,且對RCEP成員國沒有競爭優勢的產品,難以對我國出口形成顯著拉動,RCEP對此類產品的出口影響有限。RCEP實施后,此類產品對成員國出口占比小幅下滑。由于供需兩端拉動不足,未來這些產品難以從RCEP框架中獲得發展空間。
自身不具備出口優勢,但對RCEP成員國具有競爭優勢的產品,出口優勢不一定具有可持續性。例如,第2類植物產品、第4類食品飲料煙草、第5類礦產品、第10類紙板制品。這些產品具有重量大和保質期短的特點,解釋了我國僅對RCEP鄰近國具備出口優勢的現象。RCEP實施后,上述產品對成員國出口占比同樣小幅下滑,表明在當前全球能源供給收縮和糧價飆升情況下,我國資源類產品對RCEP出口難以長期維持。
自身具備一定競爭力,且對RCEP成員國出口有顯著優勢的產品,往往能享受RCEP內部較大的關稅優惠,此產品鏈的出口景氣在短期內難以消退。例如,第8類皮毛制品和箱包、第11類紡織制品、第20類雜項制品。這三大項中,部分東盟國家與我國產品存在一定競爭。根據出口產品地區結構和關稅差異測算,受益于RCEP的細分產品分別是第8類的行李箱,第11類的衣衫、西裝、家居用品,第20類的座椅和玩具等,且上述產品在RCEP框架下的關稅普遍下降且降幅較大。隨時間推移,此類產品類型所享受的關稅紅利有望逐步加大。
自身具有較強競爭優勢,但對RCEP成員國出口只具有一般競爭優勢的產品,其高端產品出口將獲得出口增長空間,但須注意成員國內部替代性。例如,第16類機電設備及零件、17類車輛和船舶。RCEP實施后,雖然此類產品沒有享受來自全體成員的短期關稅優惠,但在國內全產業鏈的支撐下,我國出口占比仍明顯上升。此類產品因涉及各國的工業生產、基礎制造等關鍵領域,針對我國的同一出口產品,不同成員國可能會設置不同檔次和不同期限的關稅優惠。短期看關稅紅利可能對我國出口發揮的作用較小,但后續關稅優惠全面鋪開后,我國有望憑借產品競爭力爭取更多出口份額。
在這兩大項中,部分成員國與我國存在一定的競爭性。按照替代效應由弱到強的程度可作三種分類:
一是區域內部轉移替代效應不顯著的出口優勢產品,此類產品在RCEP實施后會快速反映出關稅紅利對出口的拉動。主要集中在我國對特定成員國具有優勢的產品,包括機器零件、電子存儲設備、汽車零件等。
二是區域內部轉移替代效應較強的產品。鑒于其中多屬于長期零關稅產品,且RCEP實施后依然保持零稅率,則此類產品對我國出口拉動將會持續。主要集中在我國對多數成員國有出口優勢的產品,例如自動數據處理設備,該類產品的區域內部競爭相對激烈,在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亞的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進口市場,我國與馬來西亞、泰國和菲律賓存在“四足鼎立”之勢。
三是存在內部轉移替代效應、且對我國關稅壁壘較強的出口優勢產品,出口可能受一定影響。例如,電話及通信設備,越南對我國基準稅率高于區域內的其他競爭國且降幅不及其他成員國,因此需警惕此類產品出口份額轉移的風險。
3.出口產品競爭力的分析
從出口產品競爭力看,按照RCEP對我國出口產品鏈的拉動作用由高到低,可分成三類:
第一類產品自身具備較強出口優勢,在RCEP長期關稅優惠的助力下,競爭優勢將會強勢延續。這類產品集中在第16類的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等、第17類的汽車零件等。我國此類產品在區域內享受的關稅優惠力度較大,今年以來在出口占比已較高的同時仍不斷增長。國內高端制造業有望抓住RCEP的契機擴大出口影響,推動產品升級轉型,未來一段時期此類產品可能成為拉動我國出口的主力產品。
第二類產品具備一定競爭優勢,雖出口份額不高,但受RCEP關稅保護,具備較強增長潛力。這類產品集中在第16類產品的中游工業制成品,包含機電類的機器零件、存儲設備等。由于區域內的產品競爭并不激烈,是RCEP實施后對國內出口產品鏈利好較大的領域。但其占比偏低且今年以來仍有所下降,表明出口產品優勢尚未發揮。后續在國內產業鏈升級提質后,其出口數量和金額有望同步增長。
第三類是短期受益于RCEP關稅紅利的產品,不屬于國內升級轉型領域的產品,出口增長和紅利期可能相對較短。這類產品主要集中在第8類皮毛制品和箱包類的行李箱等,第11類紡織制品類的衣衫、家居用品等,第20類雜項制品的座椅、玩具等。此類產品屬于傳統勞動密集型,雖然目前RCEP的關稅優惠可能會延長產品出口的紅利期,但國內勞動成本優勢已轉向人力資源優勢、環保監管趨嚴。東盟憑借勞動力豐富、成本低廉、外商投資優惠等條件,逐步承接了來自我國的相對低端的產業轉移,尤其是紡織品和衣物較為明顯。
二、RCEP對我國出口的“替代”效應和“創造”效應
RCEP會降低成員國間的關稅與非關稅壁壘,由此創造出成員國更多的貿易往來,即“創造”效應。而RCEP成員國與我國有著較為相似的產業體系和資源稟賦,存在一定的供給競爭關系,因此RCEP落地會對我國出口形成“替代”效應。當前RCEP對我國出口的“替代”效應和“創造”效應孰輕孰重?
1.來自東盟的“替代”效應被階段性放大
東盟對我國紡織品的出口替代效應明顯,對機電產品的替代效應相對有限。2020年三季度至2021年二季度,東盟生產和經濟逐步修復回暖,紡織制品出口增速由-9.2%升至0.5%,我國由16.3%降至7.4%左右。這說明在第11類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中,東盟對我國出口有一定替代效應。我國紡織制品的出口份額部分被東盟所替代,是國內制造業轉型升級,相對低端產業鏈外遷的結果。我國紡織服裝行業沿“微笑曲線”兩端上移,向原材料及營銷服務兩個方面延伸,越南紡織服裝業原材料進口對我國依賴依然較高,所以這一替代作用實質上也反映出國內制造業轉型的積極變化。2020年四季度以來,我國與東盟的機電產業出口呈“漲跌同步”趨勢,表明在第16類機電設備及其零件中,東盟對我國的出口替代非常有限。這種“同漲同跌”可能與產業鏈布局和垂直化分工有關。我國制造業處于轉型升級階段,機電產業中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行業為東盟提供上游產品和高端中間品,難以被具有低成本優勢的東盟所替代。
2.來自RCEP的“創造”效應可能發揮更大作用
無論從長期看,還是從短期看,RCEP對我國出口增長都將起到重要作用。全球動態一般均衡模型(GDYN)的模擬結果顯示,2020年至2035年期間,RCEP將帶動我國的出口總額較基準情景增長約7.6%。隨著東盟產能的修復擴張及RCEP的深入實施,疊加國內供應鏈步入正軌,RCEP區域價值鏈將對我國出口形成支撐作用。
與東盟“替代”效應相比,RCEP“創造”效應發揮作用可能更為顯著。根據我國產品的出口份額和RCEP出口份額進行分類:第一類是總出口份額和對應RCEP出口份額均上升的產品,表明RCEP可能對我國產生更多出口創造;第二類是總出口份額上升但對應RCEP出口份額下降的產品,表明我國出口創造較多來自非RCEP;第三類是總出口份額下降但對應RCEP出口份額上升的產品,說明非RCEP可能對我國產生出口替代;第四類是總出口份額和對應RCEP出口份額均下降的產品,說明RCEP可能對我國產生出口替代。其中,第一類產品產生RCEP“創造”效應,將其出口份額占比和對應RCEP出口占比進行加權求和,則估算出RCEP對我國出口的“創造”效應(即對我國出口拉動);第四類產品產生“替代”效應,將其出口份額占比和對應的RCEP出口占比加權求和,則估算出RCEP對我國替代效應(即對我國出口拖累)。經測算,RCEP對我國主要產品的出口“創造”效應約2.4個基點,高于主要產品的“替代”效應0.3個基點。
3.東盟的貿易產品鏈升級離不開中國
我國與東盟互為第一大貿易伙伴,短期內我國對RCEP尤其是東盟的產業鏈運行和價值鏈循環的作用難以撼動。一方面,東盟最終品的生產依賴于我國中間產品供應。在中國—東盟的區域價值鏈體系下,我國處于價值鏈中上游,東盟依靠勞動力成本優勢位于價值鏈下游,進行最終品的生產組裝。東盟國家大部分工業基礎和配套薄弱,外商投資帶動廠房建造和機器采購上升,對機械設備的中間品和高端品的進口增加。尤其是RCEP實施后,RCEP對我國出口拉動作用最強的產品同樣集中在機電設備和化學產品中。另一方面,東盟制造業對我國市場的依賴度抬升。東盟制造業在2000年與日本和美國聯系緊密,后者所占份額達19.6%和13.1%。但近年來,日本和美國的份額降至約10.5%和6.6%,我國在東盟生產市場網絡中的份額則由3.8%升至17.4%。我國已成東盟制造業產品******的吸納市場,東盟制造業超三成最終產品流向我國。
三、提升RCEP積極效應
未來,應積極把握RCEP帶來的機遇,采取有針對性的相關舉措,提升其對我國出口的創造效應,緩解其帶來的替代效應,更大程度地發揮RCEP產生的積極效應。
一是充分運用累計原產地原則。累計原產地原則是RCEP除關稅優惠外最重要的貿易規則。國內企業在生產銷往RCEP成員國的產品時,不僅可在國內采購原材料,而且還可以采購原產于其他14個成員國的原材料。這些原材料都將被視為我國原產列入區域價值成分,從而可以緩解國內高成本的壓力,降低采購成本。為此,外貿企業應加快適應RCEP新環境和新規則,掌握成員國對有關貨物是否滿足原產地規則及其關稅減讓的規定,結合各締約方的產品優勢,增加區域內原材料使用比重,并評估調整的合規成本后再確認實施。應重視培養掌握原產地規則的專業人員,熟悉證書申領、自主聲明、核準認證等業務,全面充分利用好原產地累計規則。
二是抓住數字貿易的新機遇,推動數字化升級轉型。RCEP要求各國以更加開放的姿態推動數字貿易發展,并限制了成員國對數字貿易施加的影響。數字貿易會大幅降低各類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其中,跨境電商憑借線上化、小批量、高頻次,為中小微外貿企業創造更多參與國際合作的機會。市場主體應積極開展貿易新業態和新模式,積極打造跨境電商供應鏈體系和拓展海外倉建設。加強自身數字化改造,加快生產裝備的數字化升級,深化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環節的數字化應用,推進貿易業務數據的集成和共享。打造數字服務出口支撐平臺,構建物聯網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加快推動數據、網絡和信息安全等技術的建設,加強對于網絡設施、基礎技術、應用環境的安全監測。推動研發設計、物流交通、電子商務、貿易融資等服務業務的發展,促進制造業和高端服務業的融合發展,提升產品的價值鏈地位。
三是促進制造業升級和產品發展。正確認識RCEP高標準開放下帶來的競爭,加快產品轉型升級的步伐,提高把握國際規則的水平,增強風險防范的能力。加快制造業的技術改造,加大重要產品和核心技術攻關,促進制造業的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提升貨物和服務的質量水平,增強參與區域市場的競爭力。鼓勵外貿企業將核心技術和高附加值環節留在國內,加強產品基礎性的技術研究和自主創新。
四是加強RCEP產品鏈聯結和產品政策配套。通過加強RCEP區域內價值鏈分工,推動企業開展技術和業務交流,促進區域產品鏈深度融合。積極支持中西部重點地區因地制宜的承接產業轉移,以適應RCEP產品鏈定位要求。推動與RCEP鄰國的陸海新通道建設,加強在交通、能源、電信等領域的產品鏈聯結。針對不同行業制定和發展趨勢相配套的政策,減緩對國內相關產品造成的沖擊。
五是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并向企業提供專業幫助。應持續加大對外貿企業的RCEP宣傳培訓,指導企業全面掌握并運用協定規則,包含貨物和服務貿易、直接投資、原產地規則、貿易便利化、電子商務等領域。全面提升企業的貿易投資自由化水平、加強知識產權意識和法律法規認知等。建立一套貿易投資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動態跟蹤外貿企業并及時提供專業化建議,以解決外貿企業實際困難。
六是改善和增強經貿業務的配套服務和金融支持。建立RCEP公共服務平臺,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面、高質量的咨詢服務和業務支撐。提升金融機構對企業的金融支持與服務水平,擴大區域內貿易的人民幣結算范圍。提供包括貿易融資、國際結算、匯率避險的“一站式”金融服務,為外貿企業提供有效的保障和便捷的服務。
七是構建和改善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嚴格執行與RCEP約束性義務對應的法律法規。重點研究RCEP鼓勵性義務規定,將鼓勵性義務作為約束條件執行,提升貿易投資環境的水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
八是推進與RCEP成員國多層次、機制化建設。RCEP后續實施中可能會面臨新的挑戰和考驗,應拓展區域貿易伙伴關系。應與RCEP成員國在東盟和中日韓(10+3)合作、東亞峰會、東盟地區論壇、亞太經合組織等機制下,保持溝通合作。加快DEPA談判進程,推動與海合會及中日韓等自貿協定談判,加快中國-東盟自貿區3.0版升級的步伐。
原標題:上證研究|RCEP帶來的出口新機遇和新挑戰
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連平 常冉
(作者單位系植信投資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