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進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同時,各國也需要保障農業產業安全和糧食安全,針對進口激增等特殊情況采取的保障措施便應運而生。農產品保障措施包括一般保障措施(SG)、農產品特殊保障措施(SSG)、農產品特殊保障機制(SSM)和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特殊保障措施四種。
一、一般保障措施
WTO《保障協定》規定,如果某個成員因某種產品進口激增對其產業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可以實施一般保障措施(SG),限制該產品進口。SG適用于包括農產品在內的所有產品,其補救措施可以是數量限制(例如數量配額),也可以是征收附加關稅。在SG情況下,出口方通常既不存在傾銷,也不存在補貼,是在公平貿易的環境下發生的,也就是說出口方不存在過錯,因此進口方啟動SG時,需要對出口方進行賠償,具體如何賠償需要通過談判解決。由于賠償談判耗時耗力,各方難以達成一致,所以各成員在啟動SG時非常謹慎,這也是多年來WTO成員很少啟動SG的原因。入世以來,我國對農產品僅啟動一起SG,即2016年對食糖發起的SG。
二、農產品特殊保障措施
農產品特殊保障措施(SSG)是在某種農產品進口激增或價格突降(滿足其中一種情形即可)情況下,進口方為維護其產業安全而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通常是增加關稅,程序是以書面通知WTO農業委員會,且允許成員間就實施條件磋商。
SSG與SG有相似性,兩者之間也存在聯系,即在使用SSG時可以補充適用SG。但兩者也存在很大不同:一是適用范圍不同。SG適用于所有WTO成員的所有產品,SSG只適用于33個WTO成員“關稅化”(將非關稅措施轉化為關稅,如將數量限制轉化為等值的關稅)的農產品。我國在入世過程中未能享受到SSG權利,因此無權使用SSG。二是是否賠償不同。SG需要賠償,SSG則無需賠償。
三、仍在談判中的農產品特殊保障機制
在多哈回合談判中,G33成員(發展中成員聯盟,中國是成員之一)提出了農產品特殊保障機制(SSM),但WTO成員對此存在分歧。SSM的核心是允許發展中成員在進口激增或價格下降的情況下暫時提高農產品關稅,以保障國內產業安全和糧食安全。SSM的實質與SSG一樣,只是適用的成員范圍是所有發展中成員,而且適用于所有農產品。2015年WTO第10屆部長級會議通過決定,SSM成為農業特會的討論議題,且由總理事會定期審查進展。從目前談判進展看,各方對SSM分歧依然較大。由于我國無權使用SSG,因此SSM對維護我國糧食安全意義重大。
四、自貿協定中的特殊保障措施
為了促進自由貿易,同時又給國內產業必要緩沖,一些國家在自由貿易協定中借鑒WTO的做法,設定了特殊保障措施,其適用產品、觸發機制、具體措施和適用期限等通過談判確定。觸發機制包括數量觸發和價格觸發兩種。觸發后都是征收附加關稅,一般按最惠國稅率與實施稅率差額的一定比例征收且當年有效。自貿協定中特殊保障措施的適用稅率一般不高于適用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如美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中,美國對洋蔥、大蒜、番茄醬等部分園藝產品實行價格觸發的特保措施,對牛肉實行數量觸發(協定生效第9-18年)和價格觸發(協定生效第19年起)的特保措施。中國所簽署的19個自貿協定中,僅對新西蘭乳品和澳大利亞乳品及牛肉設立了數量觸發的特殊保障措施。其中,對新西蘭鮮奶、奶粉、黃油和奶酪等四類乳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實施期最長15年;對澳大利亞牛肉和全脂奶粉的特殊保障措施每6年進行一次審議,如果雙方認為對中國相關產業沒有損害則終止,如果確定產生了損害則6年后再次進行審議。
數據來源:WTO網站
